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物流单据、利用物流信息等方式“刷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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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物流单据、利用物流信息等方式“刷单”的行为

主要来源于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发行人线上销售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物流单据、利用物流信息等方式“刷单”的行为,如存在,
请披露具体情况及相关行为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问询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主要来自于天猫平台、抖音、闯货平台。公司均委托
第三方仓储物流合作方代为发货,公司不介入发货物流体系。公司发货至第三方仓 储物流公司的商品均有出入库记录,不存在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对公司线上销售
平台进行寄发空包裹、虚构物流单据、利用物流信息等方式“刷单”的行为。如本题
之“一、第三方平台实现销售情况”之回复,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电商平台线上销售实
现收入为 45.41 万元、60.25 万元、43.50 万元及
119.1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分别为 0.14%、0.15%、0.095%及
0.56%,金额及占比相对较小。

因线上销售单品有小容量的护肤品、单片面膜等,平台平均订单金额较小。2020年、2021 年公司为了在抖音平台赚取热度,将产品低价销售作为宣传手段,因而从
支付宝统计数据表中小于 10 元的订单金额占比较高。基于当前销售买家高度分散
且集中度较低的现状,公司若选择通过“刷单”方式虚增收入,通常需要完成物流、 资金流、信息流等闭环,例如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刷单公司”注册大量账户,
部署相关收货地址进行货物回收,支付物流费、仓储费及相关税费等刷单成本,同 时完成资金流循环。根据公司的经营特征,大规模“刷单”操作难度较大,不具有
可持续性,而小规模“刷单”则不具备经济效益。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刷单”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