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的匹配性(时点确认、初验终验、质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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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的匹配性(时点确认、初验终验、质保等)

主要来源于唐山天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问题8.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的匹配性

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细分产品类型较多,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
套设备需经过放置、安装、调试、验收等流程后确认收入,干燥或破碎单机设备则由客户或客户委托方完成检验并签署到货验收单后确认收入。发行人部分
销售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全部货款支付完成起转移, 但买受人未履行 支付价款义务, 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2)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型成套设备
单价较高、验收周期较长,收入波动较大。各期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 30.52%、42.31%、36.67%,受下游大中型煤矿企业财务预算审批制度影响,发
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整体较高。(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收入、成本跨期行 为,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 2020 年、2021 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15.38%、20.3%。

(1)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请发行人:①按照收入确认方法及对应业务
类型,说明各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及占比。②针对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 备等需要调试、验收的大型设备,说明相关产品从生产完成到确认收入所需流
程、各环节的时间间隔等;设备销售的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是否为一次性完成,是否存在初验、试运行、终验等多道验收程序,收入确认中的验收合格后确认是终验还是初验。③针对干燥单机设备、破碎单机设备等单机设备,说明相关设备是否需要经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流程后验收确认收入,产品发出到验收确认的具体流程及时间间隔,验收报告的出具主体及收入占比,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是否仍需客户确认,是否曾发生或可能发生修改报告、重新出具报告等特殊情形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④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的约定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实际合同执行相符,是否取得外部证据、相关签收单或验收报告等是否有客户加盖公章并授权其相应人员签字确认。报告期内收入确认依据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书披露的会计政策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签收单据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⑤发行人各期质保金金额较大,说明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条款、售后维修服务的具体约定,公司承担的义务,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质保金(尾款)未能按时收回、豁免、无法收回的情况,发行人关于质保期、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⑥结合销售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内容、以及售后维修、保修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质保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退回会退换货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具体金额及会计处理方式。

问询回复

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一)按照收入确认方法及对应业务类型,说明各期确认的收入金额及占
比。

1、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系煤矿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商,主要从事煤炭及非煤矿物破碎筛分设备、
煤泥低阶煤及其他含水物料干燥脱水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 相关产品的综合配套解决方案及服务。

公司产品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
权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运营维护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每月履行合同
义务并经客户出具产量结算单据后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或服务收入确认政策如下表所示:

2、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或服务确认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成套设备的收入确认依据为竣工验收单(调试验收单);单
机设备销售及维修业务,公司以客户到货验收单或调试验收单(负责安装义务) 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配件销售业务,公司依据客户签收单来确认收入。对于
出口销售产品,公司则将报关单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关于新增运维业务,公 司根据客户出具的工作量结算单确认收入。

(二)针对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备等需要调试、验收的大型设备,
说明相关产品从生产完成到确认收入所需流程、各环节的时间间隔等;设备销 售的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是否为一次性完成,是否存在初验、试运行、终验等
多道验收程序,收入确认中的验收合格后确认是终验还是初验。

1、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备从生产完成到确认收入所需流程及时间间隔。

设备生产:设备在经过设计、设备物料采购后,开始进入生产阶段(自产
或定制化采购)。该阶段包括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部件的制造和装配,以及必要 的测试和调试。

到货签收:生产完成后,设备运送到设备使用现场,检查到货的设备及其
配件是否齐全,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安装调试并验收: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客户对设备进行全面的验收测试,
出具验收报告。

确认收入:设备通过验收测试,公司确认销售收入。

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备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完成发货视同生产发货
周期,自完成发货至取得验收报告为安装调试验收周期。报告期内,各项目具 体情况如下:

总体来说,不同项目因受到设备复杂性、客户的特定要求、项目进度安排
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设备从生产完成到验收确认收入所需周期有所不同。2021 年 6 月,公司与南京大东烘箱有限公司签订石墨干燥系统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 93.00
万元,该合同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供货,因业主方项目推进周期 较长,项目于 2023 年 6 月完成验收工作。2020 年 8 月和 9
月,公司与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巴里坤分公司签订1400t/h 半移动式破碎站销售合同,合同金额 1,316.00 万元,该合同于 2021 年
8月完成供货,因安装完毕后需要对整体系统带料调试,哈密巴里坤地区高寒, 适宜施工时间较短,故而项目周期较长,客户于 2022 年 5 月完成项目验收并出
具验收报告。2018 年 8 月和 9 月,公司与唐山金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煤泥干燥系统 脱硫脱硝除尘设备(MGT3624 配套)及安装合同,合同金额
625.00 万元,该合 同于 2019 年 1 月完成供货、2019 年 7 月设备安装完成,因初验后存在部分问题,
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唐山金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完成验收 并出具验收报告。

2、设备销售的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是否为一次性完成,是否存在初验、
试运行、终验等多道验收程序,收入确认中的验收合格后确认是终验还是初 验。

对于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的验收流程一般为:设
备出厂前验收(部分合同约定)、到货检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并获取验收报 告。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备安装完成后即进入设备调试验收阶段,相
关合同未约定试运行期间。

依据上述验收流程,设备出厂前验收、到货检验属于产品初验,设备安装调试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报告即为终验。

报告期内,公司干燥成套生产线、破碎成套设备销售以相关产品交付客户、
完成安装调试并取得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即以终验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三)针对干燥单机设备、破碎单机设备等单机设备,说明相关设备是否
需要经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流程后验收确认收入,产品发出到验收确认的 具体流程及时间间隔,验收报告的出具主体及收入占比,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
告是否仍需客户确认,是否曾发生或可能发生修改报告、重新出具报告等特殊 情形及对收入确认的影响。

1、针对干燥单机设备、破碎单机设备等单机设备,说明相关设备是否需
要经过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流程后验收确认收入。

(1)公司销售的干燥单机设备和破碎单机设备均需要经过安装、调试和试
运行后才能投入使用。报告期内,对于境内销售业务,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
销售合同中是否约定承担安装义务分为两种情况确认收入。

第一种情况对于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单机设备销售,公司在完成设备安装
调试并获得客户出具的调试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第二种情况对于不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单机设备销售,公司在设备发送给
客户并经过客户验收合格后,在获得客户出具的设备验收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境外销售业务,公司一般不承担安装义务。在完成报关手续后,公司
依据报关单和提单来确认相关业务收入。

(2)不负安装义务的单机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关依据合理性分析

1)单机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及执行情况

考虑到单机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相对简单,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公司会在向
客户交付设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安装图、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以便客户更好地进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针对客户在安装过程中可能遇到任何问题或
需求,公司会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以确保设备能够顺利完成安装和调试, 并投入正常运行。因此,在绝大部分单机设备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公司提供指
导安装调试服务”,不负有安装义务。但在个别合同中,会约定由公司“负责进行 设备安装”。

对于销售合同中约定“公司提供指导安装调试服务”而不负有安装义务的
情况,公司在将相关产品发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后,客户会对产品的数量、外观、 型号及配置等进行严格检验并出具验收单,这一步骤表明客户已经确认接收了
产品,并且产品控制权已经从公司转移到了客户手中。客户接收设备后会根据 自己的生产运营需求来确定何时自行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公司无法获知具
体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相关合同也未要求客户提供安装调试运行报告等资料。因此,对于该类合同公司无法按照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的具体时点来确认收入,
而在客户出具到货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另外,公司在生产单机设备的过程中以及生产完成后,都会经过严格的质
检程序,以确保设备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标准。在生产阶段,公司会对产品组件 生产和成品组装过程严把质量关,以确保设备的各项指标和性能都符合设计要
求。在设备完工后,公司还会进行最终的质量检测,包括设备的外观、功能、 性能以及安全等方面,只有经过检测合格后的设备才会被送达到客户手中。报
告期内,公司销售的单机设备没有出现过因设备安装调试不合格而引起退货的 情况发生。

2)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公司干燥单机设备和破碎单机设备销售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 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
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 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二)企业已将该商品
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该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具体分析如下:

3)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对于无需承担安装义务的单机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到货验收。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与可比公司基本保持一致。

2、产品发出到验收确认的具体流程及时间间隔。

(1)干燥单机设备和破碎单机设备从产品发出到验收确认的相关流程如下

绝大部分单机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公司仅提供指导安装调试服务,而不负有安
装义务,公司干燥单机设备和破碎单机设备产品从发出到验收确认收入的时间
周期主要集中在 30 天以内,这与公司大部分单机设备销售合同中约定公司不负 安装义务情况相符。

3、验收报告的出具主体及收入占比,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是否仍需客
户确认,是否曾发生或可能发生修改报告、重新出具报告等特殊情形及对收入
确认的影响

报告期内,非客户出具验收报告的主要情况包括:客户购买设备供集团公
司的内部关联方使用,或者公司将设备发货给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货方。在此情
况下,收货方对设备进行签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具有合理性。在相关的销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需要客户进行确
认。在报告期内,也没有出现过因客户不认可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而需要 修改或重新出具报告的情况。因此,公司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作为确认收
入的主要依据是充分且合理的。

(四)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的约定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的收入确认政策是
否与实际合同执行相符,是否取得外部证据、相关签收单或验收报告等是否有 客户加盖公章并授权其相应人员签字确认。报告期内收入确认依据的实际执行
情况与招股书披露的会计政策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签收单据
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1、结合主要销售合同的约定情况,说明发行人目前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
与实际合同执行相符,是否取得外部证据、相关签收单或验收报告等是否有客
户加盖公章并授权其相应人员签字确认。

(1)对于成套设备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相关工作。在相关设备完
成安装调试并取得客户出具的验收文件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公司干燥和破 碎成套设备业务以竣工验收单(调试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收入确认政
策与实际合同执行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成套设备销售业务验收报告签章类型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成套设备销售业务收入按照验收文件签章类型列示:

报告期内,公司成套设备收入确认均取得了外部证据(出口产品收入确认
依据为报关单、提单、验收单)。存在部分验收文件已加盖客户印章但无验收 人员签字的情形,客户盖章即代表其对验收结果的认可,无验收人员的签字并
不会对验收文件的效力构成实质性影响。出口设备收入确认依据为报关单、提 单及签字版验收单,且相关货款均已收回。因此,相关验收文件可以作为确认
收入的外部证据。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成套设备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合同约定,并且
已经取得了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据。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完备且合规。

(2)对于单机设备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相关工作。单机设备销售
只有少量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安装,而大部分单机设备销售则不需要公司承担安 装义务。对于不负安装义务的干燥和破碎单机销售业务,公司以到货验收单作
为收入确认依据。对于需要公司负责安装的单机设备,则以取得客户出具的调试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公司的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合同执行相
符。

报告期内,公司单机设备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验收文件签章类型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单机设备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按照验收文件签章类型
列示:

报告期内,各期单机设备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均已取得收入确认所依据的
外部证据。对于验收文件仅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交易事项,保荐机构和会计 师执行函证程序,确认了部分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验证了验收人员签字的有效
性。另外,客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根据回款情况可以认定相关人员签字 代表了客户的意思表示。

上表中仅有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单,其相关交易函证及回款情况如下:

上表中未收到客户回函的销售业务,客户已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支付
货款,且已达到或超过到货验收节点应付的货款。因此,结合客户回函及货款 支付情况可以看出,签收单仅有收货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客户印章代表了客户的
真实意思表示,该签字人员有权代表客户或收货方签署收货单据。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单机设备主要合同的收入确认符合合同约定,
并且已经取得了客户或收货方出具的验收单据。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完备且合规。(3)对于配件销售业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相关工作。在将货物发运
到客户指定地点并经签收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公司配件销售业务以货物签
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合同执行相符。报告期内,各期配件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签收单签章类型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配件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按照签收单签章类型列示:

报告期内,各期配件销售收入前十大合同均已取得收入确认所依据的外部
证据。对于签收单仅有收货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客户印章,可以从两个方面验证 签收单的有效性。首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确认部分交易的真
实性,从而验证了相关收货人员签字的有效性。其次,客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付款,根据回款情况,可以认定相关人员签字代表了客户的意思表示。

上表中仅有收货人员签字的签收单,其相关交易函证及回款情况如下:

上表中未收到客户回函的销售业务,客户已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支付
货款,且已达到交货节点应付的货款。因此,结合客户回函及货款支付情况可以看出,签收单仅有收货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客户印章代表了客户的真实意思表
示,该签字人员有权代表客户或收货方签署收货单据。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配件业务主要合同的收入确认符合合同约定,
并且已经取得了客户或收货方出具的签收单。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完备且合规。

(4)对于维修技改业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实施相关工作。在维修工作完
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公司维修技改业务以维修验收单作为
收入确认依据,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合同执行相符。

报告期内,各期维修技改业务收入前五大合同验收单签章类型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维修技改业务收入前五大合同按照验收单签章类型列
示:

报告期内,各期维修技改业务收入前五大合同均已取得外部收入确认证
据。对于验收单仅有验收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客户印章,可以从两个方面验证验 收单据的有效性。首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确认部分交易的真实
性,从而验证了相关收货人员签字的有效性。其次,客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 款,根据回款情况,可以认定相关人员签字代表了客户的意思表示。

上表中仅有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单,其相关交易函证及回款情况如下:

上表中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在核算相关交易时,未以完成验收时点
确认交易,而是以收到公司开具的发票时点为准,因此双方在相同交易事项的 确认上存在时间差异。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除了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上表中大部分的交 易货款均已收回,只有部分交易的质保金尚未结清。2023 年 6 月,公司为内蒙
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破碎辊维修服务,该服务已经完成且通过了客户验 收,并取得了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由于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
相关款项尚未回收。结合客户的回函和货款支付情况,只有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据代表了客
户的真实意思表示,签字人员有权代表客户或收货方签署验收单据。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维修技改业务主要合同的收入确认符合合同约
定,并且已经取得了客户或收货方出具的验收单。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完备且合 规。

2、报告期内收入确认依据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书披露的会计政策是否
相符,是否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签收单据等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依据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招股说明书“第七节财务
会计信息”之“四、会计政策、估计”之“(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7.
收入”披露的会计政策相符。公司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签收单据确认收入的情形,相关情况如下所示:

注:上表回款统计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

上述单机及维修技改业务未能获取验收单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在签署签收
单后,认为无须再出具验收单据。上述配件销售无签收单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未
及时保存小额配件快递物流签收记录,如今已无法进行追溯查询。

通过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的函证程序,并综合分析上述业务货款回收情况,
可以确认相关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未取得客户验收或 签收单据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五)发行人各期质保金金额较大,说明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条款、
售后维修服务的具体约定,公司承担的义务,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质保金(尾 款)未能按时收回、豁免、无法收回的情况,发行人关于质保期、质保金相关
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条款、售后维修服务的具体约定,公司承担
的义务。

(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金额前五名单体客户不含税收入金额大于
50 万 元相关合同约定如下:

(2)根据上述合同协议可以看出,公司承担的主要义务为对所提供产品或
服务的质量负责,确保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性能及规格等满足相关合同协议 规定;质保期内相关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积极响应客户维修需求,及时解决问
题,保障客户生产。

2、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质保金(尾款)未能按时收回、豁免、无法收回的
情况。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质保金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客户出于资金统筹安排,付款审核流程较长,或者
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收回质保金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逾期质保金客户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对
于预计无法收回的质保金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发行人关于质保期、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 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而应收款项属于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随时
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在公司的销售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产品质保期以及质保金,即产品在销售
之后,为保证一定期限内所售产品的质量,根据合同约定,客户会保留一定比 例的合同价款。只有当质保期结束,且双方无任何质量纠纷时,公司才能获取
该部分留存款项。

在质保期未到期之前,公司质保金(这种收款权利并非仅依赖于时间流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分别在“合同资产”和 “其他非流动资产”中进行列报。一旦质保期届满,且客户未提出任保质量异
议,公司将质保期满后、可无条件收取的质保金转入应收账款中进行列报。

综上所述,公司将质保期内的质保金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中进行列报,将质保期届满后的质保金转入应收账款中进行列报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结合销售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内容、以及售后维修、保修费用的实际
发生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质保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说明发行人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销售退回会退换货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具体金额及会计处理方
式。

1、结合销售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内容、以及售后维修、保修费用的实际发
生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质保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1)公司主要客户销售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内容

详见本问题“一、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之"(三)发行人各期质保金金
额较大,说明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条款、售后维修服务的具体约定,公司 承担的义务,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质保金(尾款)未能按时收回、豁免、无法收
回的情况,发行人关于质保期、质保金相关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之回复。

(2)售后维修、保修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系煤矿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商,产品出厂前需要通过严格的质检程序,
只有质检合格的产品才能发运给客户;产品到达客户现场后,还需通过客户的
到货验收或安装调试验收程序。报告期内,公司售后服务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始终坚持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把控,这不仅确保了产品质量的稳定,也
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由于产品质量的持续优化和客户满意度的高度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产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

(3)报告期内质保费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公司售后服务费用在实际发生当期计入销售费用,同行业可比公司售后服
务费用处理方式如下:

如上表所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大宏立、美腾科技、天地科技预计售后服
务费用;浙矿股份、冀凯股份未对售后服务费用进行预计,实际发生当期计入 销售费用。

公司未对售后服务费用计提预计负债的主要原因为:首先,公司在产品销
售前实施了严格的质检程序,以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此外,客户收到产品 或完成安装调试后,还要通过客户的到货验收或安装调试验收,进一步保障了
产品的质量和客户的权益。其次,在业务执行过程当中,公司实际发生的售后 服务费用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

综上所述,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质保费的
会计处理方式,公司未对质保费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销售退回及退换货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具体金
额及会计处理方式。

公司产品销售前实施了严格的质检程序,客户收到产品或完成安装调试后,
还要通过客户的到货验收或安装调试验收,进一步保障了产品的质量。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销售退回或退换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