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确认收入的具体过程、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暂估收入对业绩的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暂估确认收入的具体过程、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暂估收入对业绩的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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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方法为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将产品报关取得报关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时点、方法,同时存在收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确认收入、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的原因,收入确认政策信息披露是否准确,执行是否具备一贯性,是否存在对不同类别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情况。(2)说明报告期内暂估收入具体情况,包括暂估收入的原因、各期暂估收入金额及占比、实际结算金额、差异金额、差异率、差异原因、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收入暂估的具体确认过程及原因,暂估依据及方法,是否持续发生,收入确认及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的主要客户及收入占比,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通过暂估收入调节业绩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公司简介】苏州江天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标签印刷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薄膜类不干胶标签、纸张类不干胶标签和其他印刷产品。
02回复
一、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时点、方法,同时存在收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确认收入、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的原因,收入确认政策信息披露是否准确,执行是否具备一贯性,是否存在对不同类别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情况
(一)补充披露公司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时点、方法,同时存在收款或取得收款凭证确认收入、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的原因,收入确认政策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1、关于收入确认的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为,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将产品报关取得报关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其中,“取得了收款凭证”,是指公司收到签收单据或取得出口报关单据,表明销售业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据此享有现时收款的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商品控制权转移迹象的情形。
根据上述方法,公司进行财务核算时,以客户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以客户签收单据显示的确认日期或出口报关单据显示的出口报关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由于客户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日期与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通常有所差异,对于已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但尚未开票的情形,公司根据签收或报关确认的产品数量及约定单价暂估确认收入。
因此,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系“取得了收款凭证”确认收入的具体应用情形之一,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与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并确认收入不存在冲突。
2、关于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财务会计信息”之“四、会计政策、估计”之“(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7.收入”部分补充披露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时点、方法,具体如下:
“本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本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即客户签收单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外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本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报关单,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即出口报关单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
其中,取得了收款凭证,是指公司收到签收单据或取得报关单据,表明销售业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据此享有现时收款的权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商品控制权转移迹象的情形。
根据上述方法,公司进行财务核算时,以客户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以客户签收单据显示的确认日期或出口报关单据显示的出口报关日期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综上,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信息披露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执行是否具备一贯性,是否存在对不同类别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情况
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具备一贯性,公司对品牌客户和品牌客户指定的或长期合作的第三方容器生产商关于标签等产品交付与确认的业务流程一致,因此对直接客户销售产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同,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相同,均系以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直接客户且取得经直接客户确认的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公司与客户的具体业务流程、收入确认方法及依据情况如下:
因此,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执行具备一贯性,不存在对不同类别客户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情况。
二、说明报告期内暂估收入具体情况,包括暂估收入的原因、各期暂估收入金额及占比、实际结算金额、差异金额、差异率、差异原因、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收入暂估的具体确认过程及原因,暂估依据及方法,是否持续发生,收入确认及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的主要客户及收入占比,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存在通过暂估收入调节业绩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一)说明报告期内暂估收入具体情况,包括暂估收入的原因、各期暂估收入金额及占比、实际结算金额、差异金额、差异率、差异原因、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收入暂估的具体确认过程及原因,暂估依据及方法,是否持续发生,收入确认及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的主要客户及收入占比
1、报告期内暂估收入具体情况,包括暂估收入的原因、各期暂估收入金额及占比、实际结算金额、差异金额、差异率、差异原因、差异调整会计处理
公司暂估收入,是指截至各月末,公司对于已发出的货物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但尚未开票时,根据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及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暂估确认收入。暂估收入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时确认收入,而公司与客户的开票结算需在客户方履行内部相关程序后进行,其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通常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暂估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暂估金额与实际开票结算金额有所差异,主要系由于暂估所用单价与实际结算单价略有差异所致。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暂估金额与实际开票结算金额差异显著较小,对当期收入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该差额计入开票结算的当期,账务处理符合重要性原则。
2、收入暂估的具体确认过程及原因,暂估依据及方法,是否持续发生,收入确认及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收入暂估的具体确认过程及原因,暂估依据及方法,是否持续发生
公司关于收入暂估的具体确认过程和方法为:
①各月末,公司销售部门持续关注销售进度,对公司已出库并交付的货物向客户确认签收或报关情况,获取签收或报关单据,并送至财务部门;
②财务部门检查销售订单、货物签收或报关单据情况,检查确认已签收或报关出口的货物对应的开票结算情况,对于已签收或报关出口但尚未开票结算的货物销售,根据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及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暂估确认收入。收入暂估的数量依据系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价格依据系与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
如前所述,收入暂估的原因主要系公司与客户的开票结算日期和收入确认日期存在时间差异。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消费品牌客户,其采购货物的对账、开票流程需要一定时间,导致与货物签收确认日期通常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由于该时间差异不可避免,持续存在,因此公司收入暂估持续发生。
(2)收入确认及差异调整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根据客户签收单据或报关出口单据的日期在当月确认收入,对于暂未开票结算的,根据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及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暂估确认收入;因收入暂估金额与实际开票结算金额的差异较小,在后续开票结算时,冲销上月暂估收入,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在结算当期入账,即相当于将该差异金额计入实际结算的当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价格的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公司根据客户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的日期在当月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前述第五条中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
公司进行收入暂估确认时,根据与客户合同或订单约定的产品单价进行暂估,符合前述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第十六条“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的规定;
暂估所用单价与实际结算单价略有差异,差异收入金额较小,对当期收入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将该差异金额计入开票结算的当期,符合前述第二十四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的规定,符合财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因此,公司关于收入确认、暂估与结算差异的账务处理,符合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涉及的主要客户及收入占比
报告期各期末暂估收入涉及的主要客户及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暂估收入涉及的主要客户包括蓝月亮、新天力、养生堂/农夫山泉、汇伟集团、立白、纳爱斯等,上述客户期末暂估收入占全部客户暂估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该等客户系公司的主要客户,与公司交易规模较大,在报告期各期末时点已签收确认但尚未开票的交易金额亦相应较大。
总体来看,上述客户暂估收入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收入暂估确认、暂估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存在小额差异,符合行业特点
公司产品主要系饮料酒水、日化用品等日常消费领域标签,具有数量大、批次多、周转快等行业特点。因此,公司产品交付的频率较高,周期通常为几天至十几天不等,而客户与公司开票结算则频率较低,通常为每月固定时点,保持较为稳定的周期。
首先,公司货物交付并签收的频率及时间点与客户和公司双方开票结算的频率及时间点通常存在时间差,导致公司已发出的货物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出口报关单据但尚未与客户开票结算时需要进行收入暂估确认。
其次,公司进行收入暂估确认依据的单价系与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因客户下单频率较高,单价通常在一定周期内保持延续,而实际开票结算时,公司与客户基于双方合作历史、当期合作规模变动、付款进度等情况可协商给予小幅的价格折扣等,导致实际开票结算单价及金额与收入暂估依据的单价及金额可能存在小幅差异。
因此,公司收入暂估确认、暂估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存在小额差异,符合公司与客户的实际业务流程,符合公司所处标签印刷行业的特点。
2、收入暂估确认的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日常消费品上游包装产业链公司的方式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其未明确披露收入暂估确认及与实际结算差额的具体情况。但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及前述嘉亨家化、金富科技、英联股份等日常消费品上游包装产业链公司披露的收入确认方法,其收入确认时点主要系客户签收单据、验收单据或结算通知单据显示的时点,与向客户开票的时点通常存在差异,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验收单据或结算通知单据但尚未开票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通常会进行收入暂估确认处理。
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日常消费品上游包装产业链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及其与发行人的对比情况,详见本题回复前述“二、结合行业惯例、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方法、销售合同条款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按产品类型说明商品发出、签收、回款业务流程、平均时长,说明发出商品至最终确认收入的平均时长是否存在异常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形,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部分。
因此,公司进行收入暂估确认处理的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日常消费品上游包装产业链公司的方式一致,符合行业惯例。
(三)是否存在通过暂估收入调节业绩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制订了《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明确了销售部门、仓储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对货物发出、运输、交付、确认及相关账务处理进行了规范。
各月末,公司销售部门持续关注销售进度,对公司已出库并交付的货物向客户确认签收或报关情况,获取签收或报关单据,并送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检查销售订单、货物签收或报关单据情况,检查确认已签收或报关出口的货物对应的开票结算情况,对于已开票结算的货物销售,按照结算金额计入当期收入;对于已签收或报关出口但尚未开票结算的货物销售,根据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及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暂估确认收入。
如前所述,公司收入暂估的数量依据系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价格依据系与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收入暂估金额与实际开票结算金额的差异金额显著较小,公司不存在通过暂估收入调节业绩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暂估收入系各月末公司对于已发出的货物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但尚未开票时,根据签收单据或报关单据确认的产品数量及合同或订单约定的单价暂估确认收入,其主要系与客户的开票结算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存在时间差异所致。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暂估金额与实际开票结算金额差异显著较小,对当期收入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收入暂估过程及方法合理,暂估依据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日常消费品上游包装产业链公司的方式一致,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不存在通过暂估收入调节业绩情形,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