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系统确认收入及软件增值税退税等核查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控制系统确认收入及软件增值税退税等核查
主要来源于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2021
年工业相机“型号 3”对精测电子的销售价格较对其他客户低 30,738.90 元,主要系向其他客户销售增加了配套的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且较 2020
年大幅下滑;(2)工业相机“型号 1”、图像采集卡“型号 1”对宜美智的销售价格逐年下降,且价格远低于其他客户,其他客户报告期各期采购图像采集卡“型号
1”的平均单价均一致;(3)2020 年工业相机型号 2、3、5 除精测电子外,其他客户均未采购,且精测电子未再采购型号 5;(4)2021 年与宜美智的订单
4、5 的收入确认时间与订单签订时间间隔较短;(5)订单 4 为发行人与宜美智于 2021 年 5 月和 7 月签订的 3
个订单合并重新签订的新订单,且未完全回款。
请发行人说明:(1)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研发,是否为软件形态及其定价方式、收入确认方法,报告期内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性;
问询回复
一、请发行人说明
(一)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研发,是否为软件形态及其定价方式、收入确认方法,报告期内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营业收入 增长的匹配性 1、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研发,是否为软件形态及其定
价方式、收入确认方法
(1)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是否为发行人自主研发,是否为软件形态及其
定价方式、收入确认方法
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包括镜头、接圈和视觉检测控制软件等,非发行人自
主研发,为硬件和软件的集成形态,个别客户向发行人订购工业相机,同时会要 求配套该类控制系统,该情况下发行人会外购控制系统,并与发行人生产的工业
相机搭配后整体销售给客户,其定价方式为参考发行人外购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的成本和发行人生产工业相机的成本进行整体报价。由于外购的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是与发行人生产的工业相机搭配后整体对外销售,其收入确认方法与发行人生产的工业相机收入确认方法保持一致,即在客户对商品签收时确认收入。
(2)报告期内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的采购金额,是否指定供应商,是否
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
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非客户指定供应商,由发行人依据客户需求选择合适
的供应商进行适配。报告期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采购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
元、152.31 万元以及 4.26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一方面,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厂商保证产品及服务完全
符合采购方需要,决无设计、制作及材料瑕疵,并具备约定之品质,保证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要求,否则采购方有权更换或退回所购物品。”、“按照
订购单所定交货期及要求按期交货,如有错发、漏发、检验不合格被采购方退回 的,厂商应在三日内补齐货物”。根据该合同条款可见,发行人负责将产品交付
给客户,承担交付产品的主要责任,不涉及第三方交付产品的责任;另一方面, 根据发行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供应商需将产品先交付给发行人,再转让给客
户,同时根据双方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产品到达后,买卖双方协商安排时间。卖 方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到交货地点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及培训。买方需要指派
专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接受培训,进行后期一些实际操作工作”可见, 发行人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因此,发行人在转让工业镜
头控制系统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应按照 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
综上,报告期内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采购金额分别为0万元、0万元、152.31万元以及 4.26 万元,非客户指定供应商,不涉及净额法确认收入。
2、报告期内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00 号)等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工业相机和图像采集卡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嵌入式 软件对应的软件部分收入适用于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规定。发行人参照下列方
式划分软件收入: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硬件设备销售
额合计-当期硬件设备销售额;硬件设备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不低于 硬件设备成本×(1+10%)。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收入与营业收入增长的匹配性如下: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除 2020 年软件收入增长率明显低于营业收入增长率
外,其他年度两者变动基本趋同。发行人 2019 年综合毛利率水平约 65%,软件
收入占比约 50%,硬件设备毛利率约 30%;2020 年至 2022 年 1-6 月综合毛利率
水平约 50%,软件收入占比约 40%,硬件设备毛利率约 17%(仍高于硬件设备
最低组成计税价格)。由此可见,发行人 2020 年软件收入增长率低于营业收入
增长率的原因主要系受产品毛利率水平下降影响所致。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的匹配性如下:
由上表可见,因发行人申报增值税退税的软件收入受到开票时间和申报时点
等因素影响,会形成账面软件收入与申报退税软件收入的时间性差异。除此情况 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收入正常办理退税事宜,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相
匹配。
综上所述,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通过外购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软硬件
一体),配置公司自产的工业相机进行整体对外销售,定价方式采用成本加毛利 的整体定价方式,收入确认方法以客户签收时点确认收入;报告期工业相机镜头
控制系统的供应商非客户指定,由于发行人在转让该类工业相机镜头控制系统前 已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属于交易的主要责任人,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涉及
净额法确认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软件收入与增值税退税金额、营业收入增长相 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