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数量在年报、保荐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底稿中披露不一致!研发人员认定准确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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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数量在年报、保荐工作报告、中介机构底稿中披露不一致!研发人员认定准确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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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公司将研发工时超过50%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2021年至2024年6月研发人员分别为11人、11人、20人和7人,2023年人数高于其他各期。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研发人员的确定和划分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说明保荐工作报告、2023年年报、中介机构底稿研发人员数量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简介】北矿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有色金属检验检测技术研发与服务机构之一,专业从事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及仪器研发。

02回复

一、详细说明研发人员的确定和划分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以下简称“适用指引9号”),对研发人员定义如下: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1、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2、从事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以下简称受托研发)的人员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3、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严格按照适用指引9号的要求,将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其中,研发工时不包含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服务的工时,人员认定不包含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说明保荐工作报告、2023年年报、中介机构底稿研发人员数量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保荐机构关于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即“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及中介机构底稿中研发人员数量一致,2023年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20人。

2023年年报中研发人员数量为23人,与前述披露存在不一致。主要原因为发行人撰写2023年年报时针对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与保荐机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发行人在年报中的统计口径为“研发部全体正式员工及检验检测部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的正式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