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归集、分配;模具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实际发生额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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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研发费用归集、分配;模具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实际发生额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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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问询

请公司:①说明研发费用归集、分配是否准确,模具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说明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研发管理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②说明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匹配性。

02回复

一、说明研发费用归集、分配是否准确,模具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说明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研发管理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说明研发费用归集、分配是否准确,模具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以研发项目为对象,将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公司将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包含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等)、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折旧摊销费用等其他费用界定为研发费用。具体核算范围与归集方法如下:

关于研发费用分配,对于能够直接归属于项目的费用直接计入对应研发项目,无法直接归属于研发项目的费用按各研发项目实际发生及其受益情况按照工时进行分摊。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研发费用的模具费的金额分别为45.68万元、83.11万元。公司高低温泵类产品具有品种较多的特点,为满足不同下游行业、不同应用领域的需求,该产品在研发设计阶段需制作较多模具。公司对研发模具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模具费用归集准确,不存在研发和生产混同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研发样机对外销售的情形,对应收入金额分别为12.21万元、54.78万元,金额较小。公司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所销售的样机均为当期研发活动形成,不涉及跨期冲减研发费用。对于样机可实现销售时应当从研发费用转出的金额(样机成本),因企业研发活动特点、研发试制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特点不同,目前实务中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式,公司以预期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方式合理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归集、分配准确,模具费、研发样机的会计处理准确,符合准则规定。

(二)说明研发费用投入是否与企业的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分别为2,312.41万元、2,839.69万元,覆盖研发项目42个。截至报告期末,共结项35个研发项目,其中29个项目达到预期设计效果,验证结果满足要求,相关产品、生产工艺、设计或技术可用于量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报告期内研发项目取得发明专利6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正在申请(含审核中)的发明专利9项、实用新型专利6项。公司研发投入取得了良好成果,拓展了产品型号与应用场景,优化了产品性能与质量,提升产品综合竞争力,同时丰富了公司技术储备,支撑公司未来发展。

综上,公司研发费用投入与研发项目、技术创新、产品储备相匹配。

(三)研发管理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制定了《研发流程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明确了研发活动范围,对研发需求分析管理、项目研究开发预算、项目立项进度管理、物料管理、资料管理、研发人员管理、研发工时管理、研发支出审批、研发成果及产权申报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研发活动得到合理制约及监督,严格规范了研发项目管理与研发活动流程。公司制定了完善的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研发管理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说明向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之间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与向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的对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总体较为一致,但由于二者认定口径不同,因此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对比如下:

2024年度:

2023年度:

职工薪酬费用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公司研发费用-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费与职工教育经费不符合可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的范围界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予以剔除。

直接投入费用差异:加计扣除金额多于实际研发费用金额,系财务报表中计入其他费用的设备调试费、水费、电费调整至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费用,属于分类差异。

折旧与摊销费用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租赁费用仅限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对于房屋租赁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因此公司研发费用中使用权资产折旧(均为房屋租赁费用)在申报加计扣除时予以剔除。

股份支付费用差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因此公司研发费用-股份支付费用在申报加计扣除时予以剔除。

其他费用差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范围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同时,该文件规定上述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报告期内,公司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已按上述规定对超过允许扣除总额的费用进行了调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与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整体匹配性较高,部分差异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