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主要销售合同中有关质保条款的规定,说明未将质保责任确认 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结合公司主要销售合同中有关质保条款的规定,说明未将质保责任确认 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主要来源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结合公司主要销售合同中有关质保条款的规定,说明未将质保责任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
问询回复
(一)结合公司主要销售合同中有关质保条款的规定,说明未将质保责任确认为
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在主要销售合同具体条款中与客户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质保期(通常为货到验收
合格后 1-2 年),在质保期间,如商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应当配合客户要求免费
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公司与主要客户的质保条款 如下:
公司未将质保责任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如下:
(1)公司提供的质保服务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质保责任与合同
中的其他承诺金额不可单独区分,质保条款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作为产品销售的一部分,主要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
品符合既定标准,不存在向客户提供所销售产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另一单项服务的 情形;
(3)公司针对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不单独计价,客户不
能单独选择是否购买该项质量保证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根据质量保证条款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
产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将产品质量保证区分为服务类质量保证
和保证类质量保证,服务类质量保证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下作为单项
履约义务进行处理;保证类质量保证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仍按或有事项准则处理。
公司的质保责任实际产生的是一项维修、调试产品的单独负债,性质上属于保证类
质量保证,因此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于产品实现销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并确认一项 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及相应费用。因此,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服务为保证类质量保证,
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具有合理性。
(二)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
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 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
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第十条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
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
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
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三十三条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
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 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
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项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质量保 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
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未将质保责任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其均未将质量保证服务作
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其中,艾迪精密、邵阳液压、长龄液压与公司采用相同的账务处
理方式,于销售实现时确认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公司账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所述,公司未将质保责任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及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