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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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关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得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由,随意变更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不当地将本应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以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知识点: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三章。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相反,如果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存在这种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一)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从而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二)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三)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可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例如,企业不应仅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贝瑞特上市公司案例-权益法转金融工具】

2021 年 5 月,公司与其他方共同出资成立常州锂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有权向常州锂源委派一名董事,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常州锂源设立后,经过多轮增资,截至 2024 年末,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至 4.04565%,持股比例较低;2024 年 12 月,根据常州锂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已不再拥有向常州锂源委派董事的权力,且公司已不再从事常州锂源所从事的磷酸铁锂业务,报告期公司与其不存在重大交易。综合上述事实,公司认为不再具有参与常州锂源经营决策的权力,对常州锂源丧失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