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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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中国平安收入确认则

中国平安收入确认原则:

保险服务收入

本集团于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按照保险合同组)时确认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保险合同组,保险服务收入包括与预期收取对价的服务相关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变动金额(不包括投资成分)和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1) 与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相关的金额:(i) 预计当期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

(ii) 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

(iii) 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

(iv) 其他,如与未来服务不相关的保费经验调整等。

(2) 保险获取现金流的摊销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随时间流逝进行系统摊销,计入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保险服务费用,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以反映该类现金流量所对应的保费的收回。

对于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保险合同组,本集团基于时间流逝在保险责任期间分摊确认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保险合同的风险在责任期内不随时间流逝为主释放的,本集团基于保险服务费用预计发生时间分摊确认保险服务收入。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用实际利率乘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计算得出,除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其利息收入用实际利率乘以摊余成本

(即扣除预期信用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计算得出。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本集团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并且包括所有归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费用和交易成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本集团通过向客户提供在经营范围内各类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

(1) 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银行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分为两类:i) 通过在特定时点或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主要包括结算手续费、清算手续费、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佣金以及其他管理咨询费。此类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在提供服务时,在达成交易时点或参照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而于合同期间内确认。

ii) 通过特定交易服务收取与交易的效益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在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续)

(2) 信托、证券、期货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信托、证券、期货代理买卖佣金收入于交易日在达成有关交易后或于提供有关服务后按合同约定的佣金费率予以确认。证券承销业务收入主要在证券承销项目合同履约义务已完成时确认收入,承销手续费收入根据承销协议、实际证券承销数量和收费比例等确认。

(3) 其他贷款服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其他贷款服务的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贷款赋能及贷后服务,其中贷款赋能的佣金收入在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之间订立贷款协议时确认为收入,贷后服务的佣金于贷款期间系统地确认,与履行贷后服务时的模式相若。

股息收入

当股东有权收取派付股息款项时,股息收入予以确认。

其他收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客户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本集团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同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款项,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为从事高速公路通行所取得的收入,在合同履约期间,根据相关合同的履约进度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