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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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上港集团收入确认

上港集团收入确认原则:

a. 提供劳务

(i) 集装箱、散杂货装卸及储存业务收入

集装箱、散杂货装卸的收入根据已完成劳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集装箱、散杂货储存的收入于储存期间以直线法确认入账。

本集团按照已完成劳务的进度确认收入时,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完成的劳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ii) 港口配套增值服务收入

港口配套增值服务(包括港口服务及港口物流)的收入根据已完成劳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

(iii) 航运收入

本集团提供的运输服务,根据已提供服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其中,已提供运输服务的进度按照已航行天数占预计航行总天数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已提供运输服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本集团按照已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时,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提供的服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b. 商品销售收入

本集团商品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应在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

c. 房地产销售收入

本集团房地产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于商品房达到已完工状态并交付给客户时确认。

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 我们了解、评估了管理层与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了关键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

2. 通过抽样的方法,我们检查了劳务合同和其他支持性文件,识别了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以及交易价格在履约义务中的分配,并评估了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合理性;

3.我们采用抽样方式,测试了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交易:检查了与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交易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劳务合同、相关作业单据或结算单据、发票等;

检查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交易并核对至相关作业单据或结算单据等支持性文件,以评估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基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可以支持提供劳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

产品及服务转让时间分解的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