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内控缺失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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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内控缺失的核查

主要来源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IPO项目问询与回复

问询问题

一、说明报告期内表外的个人卡及企业账户往来款及货币资金的具体情况
与资金去向,是否存在利用员工个人卡或者第三人卡代发工资、结算费用等问 题、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对发行人财务报表
具体科目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体外资产及体外资金循环

二、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表外的个人卡及企业账户往来款及货币资金
的情形是否反映公司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审计疏漏以及恶意隐 瞒或舞弊行为,说明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上述不规范行为
后续是否再出现

三、说明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和合理性,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以及公司内控制度
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问询回复

2022 年,公司进行了三次会计差错更正,主要更正内容列示如下:

公司上述三次差错更正内容中,无表外个人卡相关的更正事项。公司已在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会计差
错”之“(三)会计差错更正”中更正披露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表外个人卡核算或账外账的情形,仅存在通过个人卡
代收废料、用于搭建通信基站的屋顶出租以及代付费用的情形,发生原因系公司 相关人员规范意识不够,出于便利性考虑,采用个人卡的形式进行收付结算。相
关个人卡具体资金代收代付情况如下: 1、林宗庆(实际控制人林美云之父)代收代付情况

(1)代收通信基站的屋顶出租款

(2)代付业务招待费用

2、陈晓玲(实际控制人林美云之近亲属)之代收废料款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不存在利用员工个人卡或者第三
人卡代发工资、结算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 情形,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

二、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表外的个人卡及企业账户往来款及货币资金
的情形是否反映公司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控缺失、审计疏漏以及恶意隐 瞒或舞弊行为,说明发行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上述不规范行为
后续是否再出现

2021 年四季度,公司经中介机构辅导后,及时梳理报告期内的个人卡代收
代付事项,并对相关交易进行恰当地会计处理。以上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的财务 不规范行为发生主要系公司个别人员规范意识不够,出于便利性考虑,但发生频
率和发生金额较小,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经过中介机构辅导后,公 司已经全面整改,自 2022 年 1 月起,公司未再发生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的情况。

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及《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下发《关于禁止使用个人卡代收代付公司款项的通
知》强化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杜绝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行为的再次发生。

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个人卡代收代付的财务不规范行为。

经辅导规范后,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
健审〔2022〕10580 号),认为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以上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金额较小,属于内控不完善和会计基础薄弱
情形,但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内控制度进行完善,不属于审计疏漏、 企业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

三、说明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和合理性,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以及公司内控制度
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2022 年,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分别对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
行更正,前期会计差错主要系计算错误或列报错误,更正的主要情况详见本反馈 回复“问题 9”之“问题(5)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内控缺失”。

更正事项对 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的经资产、净利润影响情况
分别列示如下: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上述更正的净资产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较小,
更正的净利润金额总体较小,未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 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公司针对前期会计差错已追溯调整相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
表,调整事项合理、准确,会计差错更正对累计净利润或净资产的影响数较小。更正调整后,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更为准确、谨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增强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公
司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的规定。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8 月 18 日和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二十次和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2022 年 9 月 2 日和 2022 年12 月 27 日分别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具有合理性,相关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前述会计差错更正已经
公司内部程序审议,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复核前期差错更正相关的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与个人卡核算及账
外账相关的追溯调整事项;

2、获取并检查了公司 2021 年度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料以
及记账凭证;

3、分析个人卡代收代付业务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并检查公司是否存在
其他体外资产及体外资金循环;并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个人报告期内金 额 5 万元以上的银行流水或金额异常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核实公司不存在体外
资金循环;

4、了解公司制定及下发的关于停止个人卡代收代付业务的制度与通知,检查后续相关制度与规定的执行情况;

5、分析公司申报财务报表与已披露的年度报告的差异及原因,获取并复核
前期差错更正相关的资料,分析会计差错更正对相应期间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情况,分析判断前期差错是否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查阅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 2019 年至 2022 年三次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中,不存在表外个人卡
核算或账外账相关的追溯调整事项;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的使用个人卡代收代付业 务的情形已经整改,不存在利用员工个人卡或者第三人卡代发工资、结算费用等
问题、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不存在其他体外资产
及体外资金循环;个人卡代收代付业务均已入账,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公司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金额较小,属于内控不完善和会计基础薄弱情
形,但公司已及时进行整改,并对相关内控制度进行完善,不属于审计疏漏、企 业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

3、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具有合理性,相关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前述会计差错更正已经公
司内部程序审议,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4、发行人已就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存在的风险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
风险因素中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