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业务模式、结算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

实务 · 约 4,024 字 · 约 13 分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储能业务模式、结算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关于储能业务。2023
年公司开展布局储能产品及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业务, 2023-2024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179.06 万元和 8,772.16 万元, 收入同比增长
643.99%;毛利率分别为 34.62%和 8.83%, 同比下降 25.79 个百分点, 2024 年公司储能业务收入大幅增长、
毛利率大幅下降。

请公司区分储能业务模式, 分别列示前五大客户的名称、
关联关系、具体销售内容、 销售金额、 毛利率、 结算模式及收入确认政策, 说明收入确认合规性。

回复:

(一)
公司储能业务模式说明

2023 年,
公司基于对新能源行业前景的乐观展望和良好预期, 结合公司在智能制造领域的优势和积累, 战略规划开展工商业储能业务,
同时提出“产品设计—产品制造—项目开发—资产持有—资产运营”一体化的商业模式。 具体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北人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人绿能”)
负责产品设计和产品制造, 由公司参股公司苏州生利新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生利新能”)负责项目开发和资产运营,
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北人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人能管”) 下设全资项目公司持有资产。 公司通过三种路径实现储能产品销售:

(1) 北人绿能直接向终端用能客户销售产品或服务,
终端用能客户自主运营或委托生利新能运营资产;

(2)
北人绿能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北人能管的项目公司销售产品, 项目公司委托生利新能运营资产, 项目公司赚取节能收益。

(3)北人绿能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直接向外部资方销售产品,
外部资方自主运营或委托生利新能运营资产。

公司储能业务形成收入的模式有以下两种:

1、储能系统销售: 如上述路径(1) 和(3) ,
由北人绿能向下游客户或外部资方销售储能柜设备, 或提供并网投运的储能电站整体解决方案, 实现产品和服务收入。 路径(3)
中外部资方独立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 服务, 不影响公司收入。

2、合同能源管理: 如上述路径(2) ,
公司通过项目公司自持储能电站,开展合同能源管理(EMC) 服务, 通过电力峰谷价差获利, 并根据与终端用能客户约定的节能收益分成比例, 收取节能服务费,
相关收益计入公司营业收入。

储能业务 2023、2024
年收入情况如下:

(二)
储能系统销售模式

1、储能系统销售模式收入确认政策

收入确认政策 1:对于需要安装调试的储能系统销售,
于取得客户签字确认的安装调试验收单据后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政策 2:对于不需安装调试的储能产品销售,
于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场所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2024 年度, 公司储能系统销售业务已严格遵循上述政策,
根据各类业务模式要求履行交付义务, 并已取得相应的客户签收或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依据。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上表前五大客户相关销售收入累计回款金额为 6,078.89万元, 回款率达 94.08%。 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规定执行。

2、储能系统销售模式客户情况

公司储能系统销售模式的主要客户群体涵盖以下五类:

(1) 终端用能客户:
系指直接采购储能电站并部署于其用能场所的客户。公司向此类客户交付并完成并网投运的整套“交钥匙”储能系统。 此类客户通常具备如下特征: 成立时间较长、
注册资本规模较大、 社保参保人数较多、 资金实力雄厚, 多为中大型企业。 部分小型企业通常采购量较小,
公司通常无需提供安装调试服务。

(2) 储能资产持有方:
指与终端用能客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并在终端用能客户所属行政区域内设立项目公司的主体。 该类客户通过向公司采购储能电站用于其投资项目,
公司向其交付并完成并网投运的“交钥匙”储能系统。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持有储能电站资产获取稳定的合同能源管理收益。 电站日常运营工作通常采用外包模式,
项目公司通常不配备专职运营人员。

该类客户的控股股东背景呈现多元化特征,
涵盖大型能源集团下属储能业务板块、 产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等。 公司积极寻求与大型能源集团及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深度合作关系,
鉴于上述两类潜在合作方在内部风险评估体系、 投资决策流程及产业链定位等方面与公司业务模式的适配性尚需进一步探索与磨合, 截至2024 年末,
公司该类合作路径仍在积极拓展中。 因此, 2024 年度实际达成合作的该类客户,
其控股股东主要来源于储能行业相关的社会资本。

根据行业普遍实践, 储能电站持有资金配置通常为:
自有资本金(约占项目总投资额的 20%–30%) 结合金融机构长期项目 融资(约占项目 总投资额的70%–80%) 。

基于工商业储能行业其资金杠杆特征及行业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原因, 该类客户普遍呈现设立时间较短、 注册资本规模较小、
社保参保人数较少的特点。

(3)EPC 总承包方:
指接受终端用能客户或储能电站资产持有方发包, 向公司采购储能设备的主体。
其核心能力在于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并具备外部施工资源整合能力。 该类客户通过整合上游设备(包括向公司采购的产品) 与施工资源,
主导完成储能电站的建设、 调试及并网工作, 最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下游资产所有者(即终端用能客户或资产持有方) 。 承揽总包业务的 EPC
企业注册资本通常偏大, 资质门槛较高, 部分注册资本较小的 EPC 企业一般只能承揽一些对资质要求不高的业务, 其业务模式与员工规模无显著相关性,
社保参保人数也较少。

(4) 储能设备生产商:
指采购公司生产的储能电池模组(PACK) 作为其产品的核心组件, 应用于后续生产制造环节的客户。 鉴于工商业储能行业仍处于发展早期阶段,
部分此类客户成立时间相对较短。

(5) 储能设备贸易商: 指依托储能行业产业链资源,
以设备贸易为核心业务的客户。 受其轻资产运营模式及行业发展阶段性特征影响, 此类客户普遍呈现设立时间较短、 注册资本规模较小、 社保参保人数较少的特点,
在产业链中主要承担分销职能。

(三)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收入确认政策

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节能效果及合同约定的分成金额确认合同能源管理收入。 具体政策如下:

(1)服务内容: 公司利用电网分时电价机制,
在平/谷时段为储能系统充电,于峰/尖峰时段放电, 通过充放电环节的电价差获取收益。

(2) 计费标准: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
大部分终端用能客户获取电价差总收益的 20%-30%, 项目公司作为资产持有方获得节能总收益的 70%-80%。 上述分成比例因不同省份、 不同项目规模、
项目施工及电力接入成本、 客户签约竞争情况等多因素条件不同而约定的具体分成比例有所差异。

(3)
收入确认流程及时间节点:

月度暂估: 每月末,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系统”记录的峰谷价差总收益, 乘以合同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
暂估确认当月合同能源管理收入。

对账确认: 次月 5 日前, 公司将用电数据、
节能收益计算结果及项目公司、终端用能客户节能收益分配数据提交至终端用能客户进行对账确认。

开票与调整:
公司根据终端用能客户最终确认的节能收益金额开具发票。 若实际对账确认的节能收益与上月暂估金额存在差异, 于次月进行收入调整(大部分为尾差调整)

(4)
项目公司与关联方生利新能源运营服务费结算及会计处理

在该合作模式下, 关联方生利新能依据各项目电价差总收益的
5%收取运营服务费。 相关核算与支付流程如下:

月度运营费用计提: 每月末,
项目公司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系统” 记录的当月峰谷价差总收益, 按合同约定的 5%比例计提该项目应付生利新能的运营服务费,
并确认为当月的营业成本。

月度对账与成本调整: 每月末,
项目公司与生利新能就上一核算期的运营服务费进行对账确认。 若对账结果与前期计提金额存在差异, 项目公司于当期进行营业成本调整(大部分为尾差调整)

季度结算与支付: 每季度末,
项目公司根据该季度实际回款金额所对应的电价差总收益, 按 5%比例计算生利新能当季应支付的运营服务费。 生利新能就确认金额向项目公司开具发票后,
项目公司据此发起结算流程并完成支付。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确认,
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的规定, 相关会计政策执行及具体确认流程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具备合规性。